控诉潼湖镇副镇长张盛宇拒不协助执行法院生效裁定

望天平 542 字 11个月前

强烈控诉以张盛宇为代表的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拒不协助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我名吴明亮,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2018年5月傍晚我独自回到家中遭李坤城潜伏抢劫故意伤害,刚进房间腹部被捅两刀,八千元现金被抢,李坤城说怕我报警要杀死我,又连捅数刀,被我抓住刀刃与之僵持,直至友人来我家中,李坤城仓惶逃跑。李坤城一家从未对我有过丝毫歉意,赔偿款更是只字不提,直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了(2020)粤1302执9102号之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案外人欧凤凤名下在潼湖镇人民政府属于被执行人李坤城部分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以人民币60万为限),以清偿债务。2023年年7月31日,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冻结李坤城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60万元并下达协助执行裁定书的前提下,擅自将全部拆迁补偿款发放给了李坤城的妻子欧凤凤。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明知上述征收房屋的补偿款60万元被惠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的民事裁定冻结,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发放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在此情况下,惠城区人民法院介入多方面的压力也不履行法律的权威对我的案件一拖再拖不予严肃执行。我被李坤城伤害险些丧命,虽得以救治,但五年了,身体多处刀伤仍隐隐作痛流脓水,我无法进行劳动,且不幸患上尿毒症,因各处刀伤处血管粘连无法做瘘透析,家人为了救我性命债台高筑达百万,我收不回赔偿款如何偿还。我不应该为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拒不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买单而蒙受损失。法律没有赋予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特权,法律的权威是赋予每个公民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强烈请求领导督潼湖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114条追究潼湖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张盛宇依法严肃处理。呈报人:吴明亮202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