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居民在未办理开户的情况下,私接、私改、私用公司管道燃气的行为。在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后,公司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相关情况,派出所接报后,迅速派出干警抵达涉事居民区现场,与公司工作人员一同现场调查取证。通过警企联合调查,成功锁定存在盗用燃气行为的居民,经核查情况属实,涉及金额近2万元。涉事人员均承认其盗用天然气的行为,补缴了全部费用,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理。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已普及到千家万户,燃气用户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手续后,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服务,即可安全放心地使用天然气。可是个别用户却通过私拉乱接、私自拆改燃气设施的手段非法窃取燃气。此类行为往往会对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破坏,不仅安全隐患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危险+违法!邯郸一地公安破获一期盗窃天然气案2023年7月份,永年区公安局接到当地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小龙马乡有人盗窃天然气”。接到报警后,永年区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特警大队负责侦办此案,办案民警迅速开展工作。经了解得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线路巡检时,发现辖区小龙马乡村民彭某家外墙上的燃气表被破坏,管道两端直接连接。经实地调查,民警发现燃气表有被人为破坏的痕迹,天然气表被私自改装不能正常计量结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走访调查,锁定彭某(男,51岁,永年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2日,办案民警成功将嫌疑人彭某抓获。经审讯,彭某如实供述了自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7月份私自利用塑料皮管连接天然气主管道进出气口,进而盗窃天然气的违法事实。经测算,彭某共盗窃天然气价值1053元。目前,彭某已被永年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刑拘首例郑州一饭店老板因偷燃气被捕2012年1月,郑州一家饭店老板因偷盗天然气,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成为郑州市因偷用燃气被刑拘的第一人。这家饭店位于郑州市华山路昆仑华府小区门口,开业一个多月,老板姓刘。“201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天然气公司报案。”经核查,该饭店提供不出报装天然气手续、供气合同、用户号等信息,
却私自在小区燃气管道上焊接了一根小管,供饭店做饭、炒菜用。民警意外的是,现场清查时发现,该饭店偷用燃气,却也安装了一个计量表。表上清楚地记录了该饭店已使用燃气3000多立方。“按照商用当时燃气每立方3元多的价格,该饭店已偷用燃气13000余元。” “如果没有这个表,还不好确定他到底偷用了多少燃气呢。”民警说,此表上的数字,证明该饭店老板刘某偷用燃气的数额,已涉嫌盗窃犯罪。警方将刘某刑事拘留,他成为郑州市因偷用燃气被刑拘的第一人。
在此,呼吁广大燃气用户主动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若发现偷盗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破坏燃气设备行为,请立即报警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52)2691999进行举报。下一步,公司将以本次警企联合行动为契机,与各辖区派出所共同商讨建设警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进建立场站、管网、施工、用户四个领域“联防、联控、联治”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推动警企联防机制与燃气安全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管道燃气“保安全、控住气、降风险、优服务”四大目标。
偷盗燃气涉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