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某男追求女子花费34597元,追求失败后,把女子告上法庭。

惠州明查暗访 313 字 7个月前

夜幕降临,惠阳一酒吧灯红酒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便相遇于此,梁某某对赖某某一见倾心。在追求期间,为博美人欢心,梁某某为赖某某的各种需求买单成了家常便饭。小到纸巾、枕头、保温杯等生活用品;大到日常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赖某某转账以及亲密付支出,其中部分为520元、1314元等特定金额,赖某某也是愉快地接受了。不曾想,半年后梁某某不仅追求未果,其各种联系方式也被赖某某拉黑,双方关系破裂。为索要追求期间的花费,梁某某遂一纸诉状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某返还上述花费共计34597.73元。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以各种理由欺骗、诱导原告转账,当发现自己的行为败露后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故而被告应返还其花费金额。被告则对上述转账部分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花费均是原告为了追求被告而转账,是原告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惠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赖某某均否认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原、被告在相处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购买物品、给付微信红包、转账、亲密付等,单笔资金在50元至6000元不等。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原告之所以愿意为被告花费各项支出,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追求的目的,但随着原、被告关系的僵化,原告给付行为的目的落空,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在庭审调解阶段,原告愿意由被告返还20000元,对其他购买纸巾等细碎物品的花费不再逐项核算。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