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市政府在此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条:《置换补贴》,要求自现行标准发布后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换为符合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市政府根据车辆使用年限、购买金额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得少于原非标电动自行车的50%。增加此条的理由:依据“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司法解释,目前惠州市并无法律法规限制市民购买不符合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且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理所当然用于道路通行。自GB17761—2018发布至今,6年间市政府未严格执行,致使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流入本市市场并在道路上通行。此《办法》第十一条将对市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此损失不应由因市政府的过失而让市民独自承担。
二、第十七条“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及第二十条第四点“督促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修改为“建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根据GB17761—2018中6.7b)5):建议骑行时佩戴头盔。
PS:6月21日,偶然知道有这一征求意见稿,而此意见稿发布时间为6月13日,相信本市市民应该还有许多人至今对此事一无所知。这关乎我们低层民众的出行成本及便捷性,有意见的就应该提,截止日期为7月13日(大概),不要到后面个个事后诸葛亮。本人已提交,加层保险,以防石沉大海,在此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