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公理、情理!怎么可以被践踏?
6月6号对方乱停车,妨碍本人车辆停入正常车位,好言和对方交涉让其挪开,对方态度恶劣、语言侮辱挑衅,忍无可忍,一时气愤,踢了对方车前保险杠两脚,报警后桥东派出所来处理。当时车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坏有照片和视频为证。
7月1日接到桥东派出所通知说车辆有损坏。因在外地出差,7月6号14:00到桥东派出所后被告知车辆损坏有七百多元,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性证据给我,因为6月6号当天对方已经直接把车开走了,当时车辆是完好无损的,所以我不认同损坏金额或者是否是我损坏的?(是怎么做到让公安机关认可车辆有损坏七百多块钱的,现在对我来说是一个谜)
7月6日下午2:30桥东派出所民警直接把人带到惠城办案中心,直接带手铐失去人身自由,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当天下午就做出拘留五日的处罚,这太冤了至死我都不服!(人身自由是老百姓最宝贵,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怎么能这样轻易就被剥夺了)
7月6日晚上约8:00随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明确提出要行政复议!(还好我认真看了,知道有这个权利)
7月7号凌晨约0:30分,带着手铐关在办案中心接到通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惠城区公安分局通过了,这是极其少见出现的情况!让我看到了法律和公理、情理的希望,但此时我带着手铐在里面已经关了约10个小时了!(暂缓是很少见出现的情况,感谢政府相关领导人还是有人有原则,法理、公理和情理的)
7月8日只能找律师为我向惠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希望政府、法律能够给整个事件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决!(我只想要个公平的裁决,尽可能排除有可能的人员干扰,暂缓执行还是要看复议的结果,再看是否执行)
对方乱停车好言叫其移开、对方语言侮辱挑衅、一时气愤踢了车前保险杠两脚,我没有主观故意和恶意,这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吗?(任何事情都应该考虑原因,法理和常理上应该都这样)
就算是损坏公私财物也要有实际的损坏啊!车辆没有造成任何损坏!(车辆没有任何实际损坏,我怎么都想不明白,怎么就构成故意损坏了?损坏了什么?)
拘留是对治安违法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如果这样就要拘留五天,那该有多少老百姓要被拘留了!(以后在街上踢两脚电线杆都有可能会被拘留[捂脸])
后续行政复议的情况和整个事件的结果我第一时间告诉大家,也请广大的网民给我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