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停车位管理办法

圳兴惠东 637 字 2023-06-13

有部分业主无停车位租售意愿。同时,有些小区停车位量紧缺、供不应求,而有些小区停车位却闲置无人租购,而因停车位销售信息不对称、人防停车位使用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解决小区停车位如何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重新修订我市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具有必要性。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条款说明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停车位租售管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阐述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确定了适用范围,由原办法适用范围的惠城区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  (三)定义。第三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停车位的相关定义、业主优先原则等具体规定。明确专有部分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共有部分停车位的定义,并明确各类型停车位使用的大原则:一是专有部分停车位要取得权属登记方可出售、附赠,且不得只售不租。二是人防工程停车位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维护管理由投资者或受益单位负责。三是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益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四)停车位租售信息公示。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以及在销售停车位之前必须对停车位信息进行公示。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价格、租售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通过加强停车位有关信息的预披露,消除消费者在购房时对停车位售价的信息不对称。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需将租售方案在小区公示3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租售方案应包含停车位的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重要信息。此条款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化管理措施。  (五)满足业主对停车位需要的具体化措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停车位的出售规则作出具体化规定,业主购买停车位的数量上限需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与可出售停车位的配比相关联,在配比不足1:1时,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本小区一个停车位。配比超出1:1的,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1年,完成必要的信息公示后,业主可以多买一个停车位。第十二条规定,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10年的(主要是《办法》实施前的历史存量项目),业主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停车位。  (六)明确停车位出租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对停车位出租进行了规定,第一款明确停车位出租应首先满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第二款规定了停车位出租给本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租期不超过6个月。  (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违规销售停车位的后果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位租售行为的监管。  (八)施行日期。第十八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