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执行,配偶方财产也会被法院执行吗?

法律服务·许生 468 字 9个月前

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的案件中,若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未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如认为相应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债务认定

1.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个人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属于个人债务。

财产执行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可以直接执行。

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