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恰当,请大家讨论。

惠城~新闻眼 525 字 2023-05-22

网友爆料: 某小区原业委会到期后,业委会没有组织换届,2022年业主们自发组织业主大会,本该是件开心的事,但一直以来,都被某物业,撕毁公告,前主任在小区发大字报等攻击原委员(此案已被城区法院判令前主任造成侵权并赔偿),花样百出,直到今年春节后,业主们迎来了一张解散函,小区掀起轩然大波。 2022年12月以前国家未放开疫情管控期间,新冠阳性病例多次导致小区部分区域管控现象,造成业主代表入户核实业主信息工作迟缓,换届选举工作无法按预期计划执行。2023年1月,筹备组做出了业主大会时间安排。 2023年2月1日 某办给出了《情况说明》 筹备组接到《情况说明》后,经过征求业主意见和筹备组讨论后,2023年2月3日提出了异议。 2023年2月14日,某办对做出《异议回复》 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复议。 小区业主选举,是一件合法合规的事情,希望大家理性,依法依规主张自己权利,小区和谐是要大家共同努力,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业主选举,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 上述小区案例事件,有几个疑问,请大家讨论: 1、小区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自首次成立后直到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撤销期间,是合法存在的,“业主大会”没有界别,只有会议次数,是否正确? 2、要求业委会向居委会移交公章、材料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指导、协助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要求解散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权? 4、指导单位错误行为,怎么办?谁去监督?影响小区选举进程该不该承担责任? 参考:《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